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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强调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从精神、制度到体系的本土资源。只有采用中国特有的词汇和话语体系去描述、解释中国古代法律现象,用中华民族独特的思维和观念去追寻中华法制文明的价值,才能为当前法治建设中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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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精神在中华文明史上一以贯之,保护生态环境至今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体系结构上看,被誉为中国古代体系化律典源头的《法经》六篇,已体现出了总则与分则的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还有各篇之间以及各篇内部的类型区分,为传统法典的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一精神与我们今天和谐社会诉源治理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早在20世纪末的克林顿时期,美国就着手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保护的政策和法律,确立保护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在安全环境急剧变化的情况下,俄罗斯更加强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和防御,普京总统在2022年3月底签署总统令,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部门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禁用外国软件,还要求政府在最短时间内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国产电子元件基地。2021年2月24日,拜登总统签署行政令,要求对半导体、新能源电池、关键矿物和医药用品四大关键领域的供应链弹性进行评估,6月8日,白宫发布了题为《建设有弹性的供应链,振兴美国制造业,促进广泛增长:根据第14017号行政命令的百日评估》的报告,此后美国通过2021年《两党基础设施法》,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和《削减通胀法》,不断强调供应链安全。核心争点一:事实的概念 正方论据:事实是个认识论概念,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义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

在法律论证中,这种处理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的问题的层面被称为内部证成。与歧义、模糊等描述性不确定概念不同,评价开放的概念属于规范性不确定概念。所以,这种本体论承诺可以被表达为司法裁判追求真相的努力。在这场论战的背后,其实还隐含着一个已露端倪、但未被双方充分展开的理论问题:在法律或司法裁判中,一个命题是真的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赞成帕特森(Patterson)的观点,即法理学的任务是为‘一个法律命题是真的或者假的意义提供一种哲学说明,那么关于司法裁判中事实(案件事实命题)之性质的理解就将触及哲学和法理学的深层议题。

2.根据实体法进行的评价性推论 根据实体法对证据事实进行评价性推论,主要是判断证据事实的法律相关性。可见,分歧的关键依然在于对司法裁判中事实与证据的概念界定:如果司法裁判语境中的事实指的就是证据(证据事实),那么以证据为依据的说法就是有道理的,甚至比以事实为依据更有清晰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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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里的事实主要指的是案件事实。陈波依循的就是金岳霖的见解,强调一种认知主义或建构主义的事实观。这也是论战中的反方所说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在此,被告人的指纹、脚印、毛发和血是证据材料,而被告人到过犯罪现象是证据事实。

在司法裁判的语境中,这两个层面其实就对应于前文所说的发现的脉络与证立的脉络。案件事实的建构是一件复杂的事,被查证属实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命题(证据事实)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它本身并非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当然,问题到此并没有解决。事实陈述者不仅一方面宣称自己主张的事实命题为真,另一方面又拒绝向他人证明其为真。

因为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裁判者目光在大前提和生活事实间往返流盼的过程,这一过程要在构成要件与生活事实之间找到恰当的均衡点,才能最终形成案件事实。所以,证据材料才是终极意义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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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三个维度的认知性和评价性推论并非彼此孤立,而往往是交错进行的。在司法裁判中,证据事实是独立的一环,它决定了可适用的规范的范围。

本文的主旨在于以这场论战为切入口,反思司法裁判语境中事实这一复杂概念,此间的关键当然在于厘定它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司法裁判中,案件事实认知与案件事实陈述并非一一对应,尽管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基础。因为无论是围绕案件事实还是围绕法律规范展开的外部证成活动中用到的理由或论据,都不是被这些理由或论据所证立的对象本身。客观真相正是这种意义上裁判程序的对象,对这种对象存在的本体论承诺引导着事实认定的过程。有关规范性的知识的确是认知者的产品,然而也不仅仅是认知者的产品,实践的、规范的商谈也必须有自己的对象。3.根据程序法进行的评价性推论 最后,还要根据程序法对证据事实进行评价。

一是法学界长久以来的语言习惯,已经习惯于将包括带有被告人指纹的刀在内的材料直接称呼为证据(物证)。他只是反对使用事实概念来指称外部世界中的对象而已,而代之以对象来作为相符的标准。

1.根据证据法进行的认知性/评价性推论 根据证据法进行的认知性推论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证据事实到案件事实的推导具有认知上的可废止性。但需说明的是,本体论承诺依然是司法裁判这种认识论活动中的主体所作的承诺,本身依然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它是裁判者和裁判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所追寻的调整性理念。

本文聚焦于分析性的层面,因为这一层面构成了其他两个层面的前提。而一旦我们要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司法裁判的准则,也就意味着它要提出源于实际之事、而又高于实际之事的要求。

当然,法律的视角或许只是一种拟人说法。这种对象在程序开始之前作为程序对象并未完全确定,而是作为具有法律关系特征的历史事件预先摆在那里,但只有通过程序才获得其详细和具体的轮廓。为了更加清晰地展现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可以图1中小椭圆形虚线框内的部分更加准确地绘制如下(如图2): 可见,无论如何证据与事实是不同的,而用以证据为依据来取代以事实为依据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以偏概全的。一方面认为,在法律领域中,事实认定所应当寻找的是客观事实,但实际被认定的事实却是认识论上被确信为真的事实。

司法裁判中的证据既包括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证据材料,也可指认知和语言活动中的证据事实(事实命题),事实虽然也可容纳事实证据(因而与证据的概念有部分重合),但主要指的还是以命题的形式表述出来的案件事实。之所以可以提出这种认识论内部的符合论问题,是因为语言与认识不总是相符:虽然在一切论证(包括法律论证)活动中,任何一个言谈者只许主张其本人所相信的东西,但只许并不就意味着能够。

与之相应,关于证据材料(伪证)的事实命题只要陈述出这种证据材料(伪证)的存在,它就是真的。证据就是这些理性标准中的一种。

而一旦以此为目标(之一),那么就必须在事实认定活动中预设或承诺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的存在。(三) 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保障 尽管案件事实的认定预设了追求真相的本体论承诺,但并这并不等于说案件事实本身就天然具有客观性。

当法律规范中包含着疏忽大意恶意串通善意第三人显失公平等评价开放的概念时,这种评价性色彩体现得尤为明显。准确地说,应该是参与事实认定的众多主体受法律规则导控的主体间视角。原告和被告、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都可能从自己对于案件的理解出发,选择特定的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件,重述和剪裁出特定的要件事实。在此意义上,事实是客观的。

不同学者之所以对其所指的是证据事实还是也包括证据材料发生分歧,就是因为对于其所指涉的对象并没有达成共识。更为吊诡的是,陈波教授关于在司法裁判领域用证据的范畴去取代事实的范畴的主张,使得他看起来比任何事都讲证据的法律人更像法律人。

描述性不确定概念可以通过认知标准的清晰化来明确其内涵,属于认知的对象。换句话说,只要被告人拥有的可卡因被认定超过了28克,就会被推定在贩卖可卡因,虽然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甚至有相反证据表明被告人持有这些可卡因只是为了自己吸食。

运用证据(及构成要件等)进行论证的结果是案件事实,但证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其二,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无需运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只需直接认定的案件事实(或其组成部分)。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2:53:26作者: 苦不堪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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